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101句精选

2023年09月20日|来源:青春励志语录网|阅读:59

环境保护税

1、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1)、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其次,除了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协助责任,同时应当明确其在协作中享有的相应权利。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法》虽历经几次修订,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未能反映现行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的变化。对于如何保障协作部门在协作中的相应权利,现行《环境保护税法》与《税收征管法》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协作部门的权益不予以明确,就难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协作的积极性。

(3)、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认定为强制性法定义务之后,应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不履行协作义务时的法律责任。作为强制性法定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因此,当生态环境部门在税收协作征管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或者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税收征管成效时,生态环境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4)、答:请您在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组织临时登记)办理。

(5)、鼓励资源利用。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税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693号发布)。

(7)、基础信息表主表采集的“污染物类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物料衡算”的,需采集附表1“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污染物类别”为固体废物的,需采集附表2“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污染物类别”为噪声的,需采集附表3“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

(8)、基础信息采集完毕后,点击“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右侧(申报计算及减免)按钮。

(9)、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环境保护税政策的解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1/n810906/c5157152/5157152/files/940bbc0698cc47e5b8dcafa4d81bb30mp4

(10)、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复核程序。首先,明晰“异常”的判断标准。纳税人申报异常复核程序是环境保护税中的特殊制度。税务部门在处理纳税申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存在“异常”,这是复核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对于“异常”的具体衡量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规定。该标准应由税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当纳税人提供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不同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异常。考虑到特殊的环境条件下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应当允许适当的误差,误差的标准建议控制在10%以内。具体来说,以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基础变量,如果纳税人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以同年同行业规模近似的企业排污量为基础变量。当纳税人提交的排污数据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没有超过基础变量10%时,应当认定为是正常的误差范围。但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数据的差量绝对值超过基础变量10%时,税务部门就可以认定为申报数据异常,向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复核。设定具体的执行标准不仅易于操作,而且能够有效规避行政机关的权力滥用。

(11)、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12)、第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一是对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是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监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三是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是不能按照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

(1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14)、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判断是否应该交环境保护税可以从政策规定中把握三个关键词: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和应税污染物。

(15)、信息采集右侧选择“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16)、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17)、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必须进行深度、切实有效的协作,才能使征管工作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由于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并没有直接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彼此相互独立,且两个部门在各自领域中所承担的工作量已经非常大,面对对方提出的合作要求,有时也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难免出现推诿托辞的现象,导致协作进展不顺利。加之其他相关法律也没有将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义务予以详细规定,实践中没有相应确定的程序可以依循,两部门的合作效率大打折扣,直接影响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实效。

(18)、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首页)-(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19)、   荷兰的法律明确规定,对排污费的收取,也必须用于污水处理,要将其用于治理污染的整个过程,从对污染源的监测,到建立数据模型进行实验分析,再到最后的证明定论,以及对排污进行的跟踪报道直到最后的治理。我国目前由于环境保护税刚刚起征,而且国家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还远远不够,所以暂时可以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来弥补环保资金不够的状况。而且税收的使用情况必须要做到详细化、透明化,以确保税款的合理配置,达到资金使用效用的最大化。所以合理专款专用,合理规划税收,可以起到环境保护的双重效果。

(20)、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

(1)、为了更好地规范《环境保护税法》的征管活动,实现与《税收征管法》的衔接,应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税收协助征管部门的权益条款。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法》享有的核定权和复核权,也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予以保障。建议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中,将税款核定由税务部门统一核定改为“必要时可与协作部门共同核定”。同时,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中的复核权,进而实现协作部门权益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的双重保障,提高协作积极性与效果。

(2)、马上又到申报期了,污水处理场所有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环境保护税应如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应如何确定?小编梳理了15个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政策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3)、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文件中对于应纳税额的计算的规定略显复杂,下面将介绍其中涉及的几个专业术语,以便更好理解政策规定。

(4)、二是对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为减轻检测负担,对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沿用最近一次的检测数据。

(5)、三是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6)、戴卫祥,男,高级律师,辽宁瑞畅律师事务所主任,工学、法学学士。现被聘为辽宁省省级人民监督员、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仲裁员。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担任大连市司法局法律顾问;2019年8月被入选大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2021年担任大连银行法律顾问。2020年被辽宁省律师协会评定为2018—2019年度“辽宁省优秀律师”,被大连市律师协会评定为2019年度“优秀律师”。

(7)、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纳税人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被申请人或者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由于环境保护税征管方式不同于其他税种,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进行排污数据的监测和核定。因此,在部门协作征管模式下,表面上看纳税人纳税与否以及应纳税额的多少由税务部门确定,但行使监测职权并核定纳税人排污量的生态环境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核定结果直接影响最终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实际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8)、《环境保护税法》虽然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进行了规定,但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并未对该部门在环境保护税的数据监测、核定、复核等起到实质作用环节中的权利、义务等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部门协作过程中,细化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惩戒措施,明确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各部门优势与协作效应。

(9)、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0)、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按顺序使用:

(11)、◆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12)、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13)、 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申报环境保护税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4)、“四项指标”,是指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和税额标准,这四项指标是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关键,下面为大家逐一介绍:

(15)、   借鉴美国的征管经验,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要朝着共同的目标相互协调,配合逐步搭建起税务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节约征管成本。一是环保部门要不断提高大数据网络实时监测性能、及时收集纳税人的数据;此外还可以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搭建信息共享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的信息联通。二是实行问责机制。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同时涉及几个部门,需要明确每个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核实纳税人申报情况,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

(16)、◆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率;

(17)、其次,明确异常申报复核相关问题的处理。一方面,纳税人在申报异常复核程序之前是否需要预先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经过复核程序后,发现纳税人确实存在少报、谎报现象时,是否需要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有学者出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认为这一期间是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职责的期限,纳税人不应对这一期限缴纳滞纳金。在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具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且应对自身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缴但未缴或者故意少缴应纳税款的,应加收滞纳金。因此,在环境保护税复核期间,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滞纳金可以根据异议过后的应税款项具体分析。如申报的数据低于经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后的数据,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且对需要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反之,无须缴纳复核期间的滞纳金。这样既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也有助于打消企业漏缴、少缴应税款项的念头。

(18)、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19)、明确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为保障相对税务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政,另一方面也要保证纳税人陈述申辩的基本权利。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税收核定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而完善的税收核定程序能够有效地规范税务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防止“暗箱操作”,保障纳税人对税务活动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实现税收公平、公正。

(20)、二是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环境保护税税率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1001)

(2)、答: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先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进入税源信息填写界面,添加“污染物类别”,之后点击信息采集最右侧(增加)按钮进行税源采集(带*为必填项)。

(4)、《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税“环保监测、税务征收”的联合征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者,负责对应税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监测数据。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主导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税的税收征收、税务检查、税收入库等各项环节。环境保护税相对其他税种有着自身的征管特点,这容易诱发相应征管难题,如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监管权力的冲突,权责分配存在真空地带等,最终导致环境保护税难以及时、合理、合法予以收缴,从而严重减损其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将对这些征管难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略探讨,以抛砖引玉。

(5)、环境保护税的税额计算初看有点专业、有点复杂,但大家只要抓住“四项指标、三个公式”,就可以快捷准确地计算出环境保护税税额。

(6)、《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也未明确具体的核定程序,仅规定了四种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除此之外,四种核定方法的具体使用规则、税务机关的核定标准、核定的启动方式、核定程序和环境保护税复核程序的衔接等关键环节都未予以规定。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程序性规范的指引,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7)、 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实行加倍征收环境保护税?

(8)、“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包括1张主表、4张附表和1张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主表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表为必填,附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首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点击主表右侧(进入采集)按钮。

(9)、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10)、答: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1)、(3)魏佳乐.我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J).河北企业,2019

(12)、   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前,由环保部门收取排污费,不涉及与其他部门配合的问题。目前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方式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污染物监测主要由环保部门负责。但是改征环境保护税这一措施使得环保部门少了一部分收入,极有可能会损害环保部门的既得利益,使得环保部门配合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要求多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

(13)、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了“抽样测算”并保存后,不允许修改为其他方法;同理,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了除“抽样测算”以外的其他方法并保存后,也不允许修改为“抽样测算”。

(14)、税源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污染物类别选择“噪声”时,污染物名称不需要填写。

(15)、税收核定程序不明确。目前环境保护税核定制度缺乏一套完整的程序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仅仅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会同进行环境保护税的税收核定工作,并没有就税收核定程序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未直接规定核定的具体操作程序,而是将相关程序制定权赋予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而目前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生态环境部门,都未对环境保护税的核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仅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单独或联合当地生态环境机关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就目前各省出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来看,内容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有关的核定程序规范尚不完善;且这些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一般为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

(16)、确认信息无误点击保存。系统自动生成税源编号,完成主表采集。

(17)、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9)、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0)、第四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选择“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申报属性选择正常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分别为季度第一天和最后一天。点击对应污染物(大气污染计算、固体废物计算、噪声计算、抽样测算计算)标签页,分别录入必填信息。在相应的标签页下方点击(增行),先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栏次,可弹出“税源信息”页面。勾选需要申报的税源,点击(保存),然后完善税源申报信息。

4、环境保护税会计分录

(1)、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税务部门,也包括生态环境部门。但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及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确定并不明确。虽然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征税决定,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可以以被申请人身份参与纳税争议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现实问题。是将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还是将两部门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或是将税务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生态环境部门列为第三人?《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3)、点击左侧选项栏(税源信息报告),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4)、第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用于衡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处理费用。

(5)、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6)、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生态环境部门拥有会同税务部门对污染物的核定权,以及对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复核权。当纳税人不服税收核定和复核结果而发生征纳税款争议时,《环境保护税法》及《税收征管法》并未明确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在这两项行政行为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相应的结果都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无论是税收核定还是异常复核,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都是税务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重要税收依据。因此,纳税人对税收核定和复核结果表示异议,其实大部分意味着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监测和数据复核结果不服。排污数据的准确认定是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基础,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审核上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应当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考虑到税务部门是实施税收征管的主要责任者,相关征收决定也是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作出,生态环境部门处于协助征收地位,因此,纳税人以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将生态环境部门列为第三人的做法较为合适,生态环境部门参与更有利于复议机关或法院查清相关事实。本文认为,无论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第三人还是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完美。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根据多阶段行政行为理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依其所处的阶段不同作出不同的定性,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地位。首先,应该明确规定,在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之前,生态环境部门应将监测数据或者数据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纳税人可以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生态环境部门就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其次,一旦公示期满,当事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嗣后却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提出异议的,此时生态环境部门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

(7)、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8)、答:第一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应申报)—(填写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

(9)、 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一般应如何计算?

(10)、二是浓度值的确定,以自动监测计算的,应税水污染物为自动监测的日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月浓度值;以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计算的,有多个监测数据的,为监测浓度值平均后的浓度值;

(11)、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2)、税源编号系统根据排放口编号自动带出,排放口编号相同的同一类污染物,会赋予同一税源编号。

(13)、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一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为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即意味着当月不符合减免条件,应当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当月的环境保护税。

(14)、纳税人主动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按照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15)、《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3日印发。

(16)、四是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17)、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20190606)

(18)、如需按期申报,在“申报计税及减免”页面,“按次申报”选择“否”即为按期申报,选择申报税款所属期。

(19)、点击(环境保护税-税源采集),填写税源明细。

(20)、复核规定不具体。《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办理申报纳税时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的,税务部门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无正当理由同比上一年或者同类型纳税人明显偏低时,可以认定为排污数据异常。但是“偏低”如何界定,具体的评判标准《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均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与《税收征管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规定类似,缺乏可操作性,不仅给税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合作造成困惑,也易滋生执法人员的寻租行为。

5、环境保护税属于什么税

(1)、如果属于当月达标排放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2)、采集完成后,系统会产生环境保护税申报表,污水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一般应选择《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表)》及附表按季进行申报。如有减免税,还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了,一定要注意8个容易触碰的涉税风险!

(4)、如果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时,选择申报部分税源,那么其余的税源只能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申报。

(5)、答: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加计抵减政策声明(适用10%、15%)作废)模块进行作废操作。

(6)、各省浮动定额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上限设定为下限的10倍

(7)、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8)、#美国受疫情影响贫富差距显著扩大,中国呢?

(9)、企业使命:让每一个创业者成功起航,为企业保驾护航。

(10)、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11)、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2)、2001年从事法律工作,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及4年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经验,先后担任恒大集团大连公司、辽宁公司监察室主任。执业以来,代理过建设工程鉴定、刑事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消防工程鉴定、环境损害鉴定等各类司法鉴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鉴定办案经验,并成功代理过多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无罪的刑事、司法鉴定行政确认等案件,在司法鉴定专业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和实践。

(13)、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14)、◆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15)、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排污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也即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都已经集中处理,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

(17)、“三个公式”:根据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类别不同,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为:

(18)、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污染物排放同时存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标准。

(19)、首先,为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水平,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认定为强制性法定义务较为合适。在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中,因为应税污染物的特性,生态环境部门对数据监测以及税收核定、复核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部门两者的具体职能终究存在差异,特别是当利益产生冲突时,如果将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行为仅仅认定为是对税务部门的请求进行回应的附属义务,将难以保证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该义务。

(2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50101)

(1)、第二步:在左上方下拉菜单中选择《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在表头填写相应污染物基础信息必填项(如“是否取得排污许可”选是,则必须如实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在“税源信息”栏次点击(增行),填写“税源信息”后点击(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