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狮吼视频149句精选

2024年01月16日|来源:青春励志语录网|阅读:59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河东狮吼1剧情简介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0余部相同、相近似电影的名称,例如,《东成西就》《东成西就2011》;《大内密探零零发》《大内密探零零狗》;《疯狂的赛车》《疯狂的石头》;《无间道》《爱情无间道》等,用以证明电影名称的相同、相近似并不为行业规范及实践所禁止,所以电影名称不构成特有名称。

(3)、本案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是电影,是否能通过认定知名商品来进行保护是双方争议的问题。电影作为综合艺术,兼具文化品与商品的综合属性,既具备文化规律和社会效益,也具备经济规律与经济利益。其作为商品一旦投入到文化消费市场,即具有商品的属性。五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也认同电影是特殊商品。但确也不否认,电影作为商品具有时效性和独创性等一定特性,并非如普通商品一样可进行简单复制生产、流通销售,通常电影制作完成需要制作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发展出各种营销手段。电影上映一般在特定的档期集中播放,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包括制作成本、制作过程与经济收益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根据电影《人在囧途》2010年6月公映后的票房成绩;《文汇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的报道;”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制片人及导演徐峥、演员黄渤等在接受采访时对《人在囧途》的市场知名度的认可等,以及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等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4)、2009年12月24日,华旗公司与田羽生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爱回家》(暂定名)电影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0年5月13日,电影局颁发《〈人在囧途〉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次日,又颁发了《〈人在囧途〉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

(5)、根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人在囧途vs泰囧哪一部更好”得到网友的相关评论。例如:小犹太嗯:”两部片子都有很强的调节气氛功能。个人喜欢第一部,看了很多次。第二部场面大了些,感受故事性上有点快。希望把这个系列继续下去。”Likangkai:”都不错,不知道有没有第三部;精品气质男:第一部真诚,第二部华丽。单论囧的话我认为第一部更囧我笑的次数更多……话说第一部票房不算很好但胜在口碑,一起期待第三部吧。”搜索”《人在囧途》和《泰囧》感觉差不多啊,为什么《泰囧》火成这样?”网友墙角的花:”因为在为《人在囧途》补票”。issac26:”很好理解,有1的底子,其实不如1;2有1的口碑,别人认可1所以去看”在”人在囧途和泰囧哪一部你认为最搞笑呢-娱乐八卦-天涯论坛”,网友悠然自得:”只拿出这两部单独比较的话我同意第一部更贴近实际,更搞笑,更囧……但是你要和同期一起上映的电影一比较,泰囧无疑是2012最搞笑的,而囧一直是当年搞笑贺岁电影之一”。在百度贴吧”人再囧途之泰囧和人在囧途有关系吗(2012年12月15日)?”,网友liu871026zhao:”可以说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都有徐峥、王宝强,都是黑马,评价都很好!”

(6)、关于华旗公司主张”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事实

(7)、第二组证据,证明《人在囧途》的影片名称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包括:

(8)、顾晓梦:我身在炼狱留下这份记录,是希望家人和玉姐原谅我此刻的决定,但我坚信,你们终会明白我的心情,我亲爱的人,我对你们如此无情,只因为民族已到生死存亡之际,我辈只能奋不顾身,挽救于万我的肉体即将陨灭,灵魂却将与你们同在!敌人不会了解,老枪、老鬼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吹牛台词甲:我们家是吹牛世家!

(9)、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如下:华旗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0)、被告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人再囧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11)、根据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记载,华旗公司职员王子萱曾于2010年9月4日给徐峥发送邮件,内容为《人在囧途2》大纲。

(12)、”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指能够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判断某个名称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与名称本身、所使用商品、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相关。电影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以胶片或者数字为载体,通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并放映。”人在囧途”作为电影商品的名称,并未仅直接表示电影的固有属性,而反映电影内容是电影名称作为电影商品的一般要求,并不能据此认定该名称仅直接表示了电影的特点。”囧”字的尴尬之义,”人在囧途”概括反映出的电影商品《人在囧途》题材内容、喜剧特点及公路片类型,使该名称具有识别电影来源的能力。相关证据也表明,”人在囧途”经过大量使用、宣传,能够实际上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在该电影制作上映时期,并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电影采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名称来反映相同或者类似的主题和类型。”囧”字的网络流行,《人在旅途》《囧男孩》《囧老师》等电影名称的使用,均不影响”人在囧途”成为电影名称识别电影商品的来源作用。

(13)、影艺通公司提交补充上诉意见称,不管本案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影艺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电影出品方不能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影艺通公司并没有实施任何对华旗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华旗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是在影片的宣传、发行环节中,实施主体都不是影艺通公司,一审判决混淆了著作权法上的连带侵权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责任认定。影艺通公司作为影片的共同出品方,并不能必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共同侵权人。另外,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侵权责任,先认定侵权主体,还要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影艺通公司有主观过错。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错误。

(14)、舞狮。是民间的一种大众化的娱乐活动,其本意是增添节日气氛,活跃百姓文化生活的原意。所以在五十年代也有舞狮队到单位拜年朝贺的,记得过年时节单位有值班的,行政会先准备好一些香烟应对这些到单位来的舞狮队,可后来一些人发现这也是一种商机,故到过年时从乡下涌进好多所谓的耍狮队,这些人不仅是只到单位折腾,甚至在大街上挨门挨户的骚扰店铺,讨要彩头,让人不胜其烦。正因为这种烂殇,使人见之头疼,一些本来开门营业的店铺一见这些所谓的舞狮队干脆关门大吉。把一个好生生的群众活动搞变味。

(15)、本院审理期间,五上诉人提交了2010年、2011年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67号《公证书》关于国内知名电影节及奖项等关于知名度的补充证据,主张《人在囧途》票房不高奖项不多,一审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一审法院在认定《人在囧途》知名度的过程中,所作结论充分考虑了电影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五上诉人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16)、对五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华旗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第二组证据关于电影节及其奖项的统计并不能支持五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是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五上诉人的主张。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华旗公司未提出意见。

(17)、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1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19)、华旗公司主张其维权费用总计5822070元,其中,诉讼费541800元,公证费17920元,复印费10077元,会议费1705元,交通费5560元,住宿费198元,打印、复印、刻盘等费用4970元,并提交了相应的票据。被告仅对于票据的真实性认可。

(20)、网易娱乐《网易(星态度)泰囧:专访徐峥》视频中,网易娱乐:”找这个合适的题材大概找了多久?”徐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这个题材呢,当然很幸运,因为之前有一部,等于是像好莱坞的电影为什么都要拍续集,拍第第是因为当我和王宝强变成一张海报放在你面前的时候,其实你已经知道这是一部什么样的电影了,这就是为什么要拍类型片,为什么要拍就是续集或者升级版的原因,就是观众有一个熟知度。恰好这个题材是我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那一类电影……。”

2、河东狮吼视频

(1)、被告在官方宣传中既没有恶意诋毁华旗公司的故意,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电影行业中公众因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评论,属于行业的正常反应,”升级”等词汇表达系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任何贬损之意。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构成商业诋毁不成立。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性”,应当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人在囧途”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也可以损害消费者或者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并不以损害特定竞争者且其相互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为必要。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关于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并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5)、根据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电影《人在囧途》2010年6月公映后获得了超过3000万的票房成绩,《文汇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报纸还刊登评论性文章,对于该片以小成本获取大收益进行了分析。2011年,电影《人在囧途》相继获得“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制片人及导演徐峥、演员黄渤等在接受采访时也对《人在囧途》的市场知名度予以了认可。即便《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后,很多网友仍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因此,可以认定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被告主张电影《人在囧途》不属于“知名商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6)、第”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不相近似,用在电影名称中不会因此导致误认,且五上诉人作为描述性使用该短句并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作为电影名称具有合理性。

(7)、第四组证据为《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证明《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的日期在一审过程中已过期,不存在拍摄、放映的现实可能性,竞争利益无从谈起。

(8)、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9)、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旗公司提交了媒体报道、媒体采访两类视频以及媒体刊发的文章等证据(详见附表1),用于证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经核实,附表1中证据97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华旗公司仅提交一页证据材料。被告对于附表1中的证据仅认可形式真实。

(1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11)、被告提交了hao1搜狗、腾讯、优酷等网站电影频道在介绍电影时显示主演、导演等情况的证据,用于证明一般消费者不会单靠名称来区分文化产品的来源。

(12)、补锅匠。旧时,在渠城街头巷尾时不时可以听到远处传来的“热补鼎罐冷补锅......”不一会儿一个挑子就出现在面前,只见他头顶毡帽,胸前一条围裙,挑子一头是炉子风箱,一头是装炭的篓子。为什么叫热补鼎罐冷补锅呢,因为鼎罐深桶只有热补好操作,铁锅是敞口,热补冷补都好做活路。一但收到活路,匠人就打开行头把炉火烧旺,如果是热补(一般是明眼)就把碎锅铁放入自制的坩锅内融化后到入手中包在厚布里的灰中(因为这样就不怕烫伤)再把铁汁堵在漏洞处另一面用湿布团迅速抹擦使之平滑,一转眼就干妥,一般补好后交给主人将补好的物件放入水中试试,主人放心后再付钱。冷补要复杂一点,一般都是裂口,匠人收到所需修补的物间时,会先看裂口的情况再决定要补几个钉,所谓的钉也就是补处两边用一铁片中间使一联串钉铁片先用黄胶泥填满固定好裂口后用小锤敲打连接处把填充的黄泥完全压除就表示此处补好,也有既用热补又用冷补的、那价格肯定要高多了。之所以有这种工匠是因为彼时普遍工资不高,好多家庭也许还没人工作,金钱是物质的基础,能省点就省点,随着铝合金材质的炊具出现,补锅匠也退出了历史舞台。

(13)、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的独创性恰恰体现在”囧”字的利用,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无论从句式上看,还是从”囧”字的利用看均无独创性可言。从句式上看,”人在囧途”为套用经典新加坡连续剧《人在旅途》(1985年)的名称句式;从词组方式上看,”囧”为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流行于网络,用来形容让人尴尬的事物,并被赋予”郁闷、悲伤、无奈”之意,早有如囧图、囧事、囧人、囧视频等词组方式在坊间大量流行。从应用到电影名称上看:早在2008年9月即已有使用”囧”字含义作为电影名称即《囧男孩》的影片,且该影片较为知名。可见,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影片名称”人在囧途”直接套用固有句式格式及并使用”囧”固有含义及其常见词组方式来直接描述影片内容,为描述性句式,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因此,电影名称本身不具有区分电影产品来源的属性,不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名称,且”人在囧途”根本不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

(14)、被告在官方宣传中既没有恶意诋毁华旗公司的故意,也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电影行业中公众因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评论,属于行业的正常反应,“升级”等词汇表达系主创人员在非宣传场合内心感受的表达,不存在任何贬损之意。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构成商业诋毁不成立。

(15)、——《东邪西毒》导演:王家卫主演:张国荣 梁家辉 林青霞

(16)、不三不四:一般是形容人不正派、不规矩。也用来说明事物不成样子。与“不伦不类”相似,这是它的原始意义,有存在的合理性。如:本来还不错的一篇文章,让你们这样改来改去,反而改得不三不四了。   

(17)、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列表。证明目前影视产业的特点是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出品方往往不同,影视作品名称并无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18)、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19)、被告提交了两部电影的海报,主张《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泰囧”二字突出,“人再囧途”在“泰囧”上方,且字体较小,“再”字以印章的形式出现,与“人””囧途”相比更突出,此外,海报最上方显示“12徐峥12黄渤12王宝强”、电影名称旁显示“徐峥导演作品”,电影名称下方显示“光线影业”。《人在囧途》电影宣传海报中关于电影名称部分以大字体显示“人在囧途”,海报中央突出王宝强、徐峥的角色形象,并标明“徐峥”“王宝强”,下方以较小字体显示电影的出品、发行单位。但是华旗公司对于前述《人再囧途之泰囧》宣传海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20)、光线传媒公司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做了实质性贡献,是适格被告,应该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光线传媒公司占了《人再囧途之泰囧》90%的投资,对所涉电影采用了全方位的地毯式的营销。一审认定的相关证据均能够予以支持,光线传媒公司在2012年12月24日和2013年3月5日所作的公告亦能证明。光线传媒公司不单是投资人,也是侵权实施者。有一个病毒视频把两部电影做了各种桥段的联想,让观众产生联想,是电影宣传时非常重要的广告片。

3、河东狮吼啥意思

(1)、绵里藏针:既比喻外貌柔和,内心刻毒,也形容柔中有刚。   

(2)、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3)、网易娱乐《网易(星态度)泰囧:专访徐峥》视频中,网易娱乐:“找这个合适的题材大概找了多久?”徐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这个题材呢,当然很幸运,因为之前有一部,等于是像好莱坞的电影为什么都要拍续集,拍第第是因为当我和王宝强变成一张海报放在你面前的时候,其实你已经知道这是一部什么样的电影了,这就是为什么要拍类型片,为什么要拍就是续集或者升级版的原因,就是观众有一个熟知度。恰好这个题材是我自己比较感兴趣的那一类电影……。”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条多被认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亦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虽然对于适用该一般性条款,应严格把握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但该条的原则规定与具体条款的适用并无冲突。一审法院在认定五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考虑《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相同类型、基本相同的主要演员及“升级版”等言论,以一般性条款的精神,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具体条款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阐释,亦并无明显不当。

(5)、徐峥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徐峥为整个侵权行为搭建了一个桥梁,亲自参与了各个环节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导演还是演员还是参与分配,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涉案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事实

(7)、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8)、(奇艺网)《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画面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泰国之旅(泰语”嗖哇嘀咔”的画面),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徐峥说:”所以,就是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嗖哇嘀咔那个,那个其实是我们开机第一天拍的,所以电影里并没有那个内容,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因为作为这个电影就是说,它第一次宣传给观众看到的东西,其实就是两点,首先我和王宝强的组合,其次这次到了泰国,第三个就是说它仍然是一个喜剧。所以在这三点上,虽然这是一支很短的一个小的先导版预告片,这三点在里面其实都看到了,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第二点是,第二个是加深,第二支预告片是加深这个印象,但是最后大家发现黄渤出现了,那么我告诉你,就是我的电影升级了。”

(9)、相同及相似影视作品名称及出品方情况列表。证明目前影视产业的特点是影视作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出品方往往不同,影视作品名称并无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10)、白小年:别拦,让他打啊,孬货,不信你硬得起来!

(11)、一审判决认定光线传媒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并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其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12)、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媒体报道、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3)、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14)、按图索骥:既比喻办事机械死板,也比喻按照线索寻找。  

(15)、综上,被告故意变更电影名称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攀附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被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与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属于同类型电影,影片的主要演员基本相同,被告在使用相近似的电影名称基础上,多次公开发表”升级版”等言论,违反了市场经营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6)、电影《人在囧途》不构成知名商品,电影名称也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上映档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二者在电影名称的实际使用上不相同也不相似。即便公众会对二者产生联想,也是由于主演相同所致,并非电影名称本身原因导致,且这种联想也不会导致“混淆”并损害华旗公司的利益;电影名称相同或近似是行业常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人再囧途之泰囧》获得立项及公映许可,其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华旗公司指控被告存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成立的。

(17)、G189列车上(2013年1月30日)视频《泰囧》电影预告片,画面依次显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三强相遇、好戏上演”等。

(18)、其次,电影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公众所关注的来源即提供者应当是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贡献的人即作者。影片投入创作性劳动的主体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而作者的智力性创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部影片的成败,作为投资者的制片人即出品方并不对影片的智力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也正是如此,一般消费者在关注电影作品判断作品来源即提供者时,更多的关注的是电影作品的主创团队,是通过主创即导演、编剧、演员等来判断,以决定其消费电影产品的意愿。

(19)、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如无特别针对的主体,简称五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

(20)、诉讼中,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节目视频、人物专访等相关证据,用于证明《人在囧途》电影的知名度得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投资方、主创人员的认可。

4、河东狮吼超清

(1)、《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名称的使用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贪多务得:原指尽量多地求得知识。如:我通常在早上写稿,中午自己弄东西给自己吃贪多务得”的习惯在这时候便展现无遗。后多指贪心不足(含贬义,该义项使用较多)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本案不应直接予以适用。《人在囧途2》虽已获拍摄许可,但并未实际完成拍摄,华旗公司对电影《人在囧途2》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被告不具有任何仿冒《人在囧途》的主观故意,相反,为了加以区分,被告在宣传海报上突出”泰囧”,并明确注明”徐峥作品”,被告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两部电影类型相同、主演相同、名称相近,并非法律或行业所禁止,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部电影档期不同,客观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被告并未对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2》造成任何妨碍,因此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左右逢源:比喻做事得心应手,怎样进行都很迅速。比喻办事圆滑。   

(5)、要想不被人拒绝最好的办法是先去拒绝别人。当你不能够再拥有的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6)、根据(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0号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人在囧途vs泰囧哪一部更好”得到网友的相关评论。例如:小犹太嗯:”两部片子都有很强的调节气氛功能。个人喜欢第一部,看了很多次。第二部场面大了些,感受故事性上有点快。希望把这个系列继续下去。”Likangkai:”都不错,不知道有没有第三部;精品气质男:第一部真诚,第二部华丽。单论囧的话我认为第一部更囧我笑的次数更多……话说第一部票房不算很好但胜在口碑,一起期待第三部吧。”搜索”《人在囧途》和《泰囧》感觉差不多啊,为什么《泰囧》火成这样?”网友墙角的花:”因为在为《人在囧途》补票”。issac26:”很好理解,有1的底子,其实不如1;2有1的口碑,别人认可1所以去看”在”人在囧途和泰囧哪一部你认为最搞笑呢-娱乐八卦-天涯论坛”,网友悠然自得:”只拿出这两部单独比较的话我同意第一部更贴近实际,更搞笑,更囧……但是你要和同期一起上映的电影一比较,泰囧无疑是2012最搞笑的,而囧一直是当年搞笑贺岁电影之一”。在百度贴吧”人再囧途之泰囧和人在囧途有关系吗(2012年12月15日)?”,网友liu871026zhao:”可以说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都有徐峥、王宝强,都是黑马,评价都很好!”

(7)、一审判决认定徐峥为本案适格被告,并在认定其宣传行为不侵权的基础上,仍判令其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显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徐峥作为演员与导演,与华旗公司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市场“竞争对手”的竞争关系,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即使属于适格被告,也不应认定其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8)、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宏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9)、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70元);

(10)、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各自负担46800元(已交纳)。

(11)、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12)、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

(13)、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14)、如前所述,电影作为反映综合艺术的商品是多方共同参与的结果。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共同出品方,参与影片的创作与摄制,应承担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徐峥作为导演和主创人员之参与了影片的创作和宣传;光线传媒公司主导了影片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五上诉人均通过参与影片的商品化活动获得了经济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影艺通公司认为其并没有实施任何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徐峥和光线传媒公司认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5)、《城市导报》《新疆都市报》《内蒙古晨报》《深圳晚报》均报道了如下内容:在北京市广电局和光线传媒牵头在京举行《泰囧》研讨会上,《泰囧》投资方光线传媒董事长王长田表示,“囧途”故事将被拍成系列电影,《人在囧途3》最晚将于2014年与观众见面。《沈阳晚报》《法制晚报》等均报道了《人再囧途之泰囧》将推出续集的消息。

(16)、河东柳氏,你看清楚你的老公,你看他天生的风流倜傥,才华横溢,命中注定要招风引蝶,你以为你挡住了郡主进门,他以后就不会再惹桃花债了吗?

(17)、其次,根据本案相关事实,华旗公司《人在囧途》放映后,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商业声誉,已经着手筹拍《人在囧途2》,并获得拍摄许可。徐峥作为参加两部电影拍摄的主要演员,其在接受采访过程中表达参演不同电影的个人感受无可厚非,但作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影片的导演、出品人之一的真乐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明知华旗公司《人在囧途2》的大纲和筹备事宜,且已公开宣布退出《人在囧途2》,其与《人在囧途》续集毫无关系的情况下,在单独拍摄《人再囧途之泰囧》先导预告片时,仍以”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画面,刻意突出两个影片的联系点。”人再囧途之泰囧”原名称为”泰囧”,在《人再囧途之泰囧》制作、发行、宣传期间,电影的主创人员、发行方、出品人等多次提及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媒体的报道及网民的评论也已将《人再囧途之泰囧》认为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第二部,升级版、系列片。一审证据也表明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法制晚报》刊登的《泰囧下线收4亿投资方称将打造系列电影》一文中王长田关于”光线传媒和徐峥的合作将会延续……《人在囧途》这个系列不在今年出,也会在明年出。《人在囧途3》已指日可待”的言论亦表明,即使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下线后,投资方仍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列入《人在囧途》系列,并表示继续投拍《人在囧途3》,利用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商业机会。综上,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相关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并无不当。

(18)、上述事实,有获奖证书或奖杯、宣传手册、报纸报道、(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92号、第1460号、第4869号公证书、进帐单、发票、《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时光网)、《每日文娱播报-徐峥:邀上王宝强亮相新片泰囧再走囧途》、东方卫视《娱乐星天地》节目、《二十一世纪商业评论》专访文章、《现代企业文化》专访文章、《大众电影》徐峥专访、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19)、《海南日报》刊登的《超泰囧:小人物的狂欢》中载明:”尽管电影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但却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续作”。《营口晚报》的《贺岁片战火提前点燃》一文载明:”本片是《人在囧途》的续作”。《武进日报》的《讲述徐峥》一文载明:”《泰囧》,全名《人再囧途之泰囧》,很多人认为这是《人在囧途》的续篇”。《经济日报》的《泰囧情理之中意料之外》一文载明:”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第二部,故事的基本形态是上一部的延续……。”《江门日报》中《光影世界:新片大放送》载明:”《人再囧途之泰囧》(别名:泰囧,人在囧途2)”。《申江服务导报》中《奇迹徐峥》一文载明:”《泰囧》,全名《人再囧途之泰囧》,很多人认为这是2009年的电影《人在囧途》的续篇”。《北京日报》中《泰囧为何爆棚?》一文中载明:”首先,作为一部续集电影,《泰囧》延续了前作《人在囧途》已经获得观众认可的……。”

(20)、刘月虹: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虹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

5、河东狮吼 下片片

(1)、《大众电影》中《徐峥访谈资深”新导演——在我看来,有泪水的喜剧才是一个真正的喜剧”》一文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的是一个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我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最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比如《午夜狂奔》《杯酒人生》等。另一方面,这是我第一次当导演,我觉得如果拍一部已经有既定格局的电影,这样就不会犯‘在电影里塞太多东西’的错误,因为它的大框架已经摆在那里就像命题作文一样,就看你有没有足够的内容放进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之前那部‘囧途’表达得不是很充分比如剧本的水准,比如整体的制作,还有很大空间去做得更好。”

(2)、一审判决认定五上诉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各项行为,均在电影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范围之内,符合行业现实状态,并未违反诚信原则。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多次发表所谓升级版的言论”,是缺乏事实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除徐峥作为两部影片的主创(导演、主演)谈及其个人创作使用所谓”升级”概括其内心感受外,影片出品方及光线传媒公司从未用”升级版”来进行宣传或比较,一审判决的该事实认定与事实不符。

(3)、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长田在《老友记》节目专访中表示,”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此外,王长田在接受采访中多次针对光线传媒公司与徐峥的合作以及光线传媒公司在电影的营销方面的问题发表观点。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娱乐在线》节目中,光线传媒公司的宣传总监李海鹏在接受记者提问时,也表示”《人在囧途》这个品牌非常好,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做起来《人再囧途之泰囧》,压力就没有那么大。”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虽然光线传媒公司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但是其作为光线影业公司的关联公司,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源对电影的投资、宣传、发行等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尽管徐峥并非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仅为该片的导演、主演,但是其在电影上映前后接受了诸多媒体的采访,内容涉及先导预告片的宣传、电影的创作理念等,客观上实施了对电影的宣传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被告主张光线传媒公司和徐峥不是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经营者,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其次,电影作品作为智力劳动成果,一般公众所关注的来源即提供者应当是对作品的独创性作出贡献的人即作者。影片投入创作性劳动的主体才是电影作品的作者,而作者的智力性创作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部影片的成败,作为投资者的制片人即出品方并不对影片的智力创作作出实质性贡献。也正是如此,一般消费者在关注电影作品判断作品来源即提供者时,更多的关注的是电影作品的主创团队,是通过主创即导演、编剧、演员等来判断,以决定其消费电影产品的意愿。

(5)、乙:晚上睡觉我盖着一床被子,第二天一看,被子烧了个大窟窿!

(6)、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心里只有你。

(7)、在影片前半部靠喜剧情节吸引观众进入,使观众陶醉其中,也消解了后半部分的沉重感;而下半部则通过悲情剧把观众拉回现实,在引发观众思考的同时,又使影片获得一种厚重与深度,悲喜之间让人得到更多启示

(8)、本案中,由于所涉及的商品是电影,是否能通过认定知名商品来进行保护是双方争议的问题。电影作为综合艺术,兼具文化品与商品的综合属性,既具备文化规律和社会效益,也具备经济规律与经济利益。其作为商品一旦投入到文化消费市场,即具有商品的属性。五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也认同电影是特殊商品。但确也不否认,电影作为商品具有时效性和独创性等一定特性,并非如普通商品一样可进行简单复制生产、流通销售,通常电影制作完成需要制作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发展出各种营销手段。电影上映一般在特定的档期集中播放,档期结束后出品方不会再组织大规模的宣传,且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不会重复观看一部电影,因此,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包括制作成本、制作过程与经济收益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相关因素。一审法院根据电影《人在囧途》2010年6月公映后的票房成绩;《文汇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南方都市报》、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媒体的报道;“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喜剧片创作奖”等荣誉;《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制片人及导演徐峥、演员黄渤等在接受采访时对《人在囧途》的市场知名度的认可等,以及网友对《人在囧途》给予高度评价等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人在囧途》为“知名商品”并无不当。

(9)、一般而言,判断是否构成混淆,应当根据一般人的客观标准,根据标志之间的近似程度、受保护标志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实际混淆的证据、商品销售渠道、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被告使用标志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10)、《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新闻主要是从电影行业的投资与收入角度提到《人在囧途》的低成本与高票房的行业启示,而非报道电影本身。这些报道均集中于2010年6月至9月,一审判决据此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没有充分事实根据。

(11)、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12)、关于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13)、被告主张”囧”字含义为尴尬、郁闷、迷茫、焦虑,代表一种时代情绪,是2008年十大流行语之广泛使用在各领域,例如囧人、囧事等,2008年9月电影《囧男孩》使用”囧”字,2009年10月电影《囧老师》获准备案。2010年3月《囧男孩日记》上映,用以证明”人在囧途”不属于特有名称。

(14)、淋漓尽致:形容文章或谈话详尽透彻;也指暴露得很彻底。如:“崇尚科学文明,反对迷信愚昧”图片展,将伪科学暴露得淋漓尽致,使观众深受教育。   

(15)、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更改电影名称在先,宣传中又故意明示或暗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全面升级、续集、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将《人再囧途之泰囧》塑造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既导致消费者(观众)的混淆误认,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升级”意味着对原有版本的改进、优化,也可以说是淘汰原有版本。因此,被告宣传中使用”升级版”,影射华旗公司的《人在囧途》系低版本,鼓励消费者(观众)欣赏被告作品,从而贬损了华旗公司《人在囧途》的商誉,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16)、吴志国:我本是卧龙岗散淡的人,论阴阳如反掌保定乾坤。先帝爷下南阳御驾三请,联东吴灭曹威鼎足三分。

(17)、被告在其电影名称中使用了”人再囧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18)、甲:我吃着吃着也坏啦。我咬……我把自己鼻子咬下来啦!

(19)、因为在这个高处,去欣赏这些湖光山色也是一件赏心乐事。

(20)、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作为主体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活动,享受行为利益和承担行为所产生义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属于经营者的范围。

(1)、判断电影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电影作品作为商品的特殊性。电影作为商品具有时效性和独创性等一定特性,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应过分强调持续宣传时间、销售时间等,而应当注重考察电影作品投入市场前后的宣传情况、所获得的票房成绩包括制作成本、制作过程与经济收益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评价以及是否具有持续的影响力等相关因素,同时由于电影商品的文化特点,特别是票房的高低与营销手段、渠道、环境、档期等有很大影响,在认定电影作品是否属于知名商品时,不宜简单凭借票房的排名或者奖项的多少,而是应综合考察诸多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

(2)、眉山书生陈季常其妻悍妒,一日苏东坡邀陈季常同游花舟,柳氏派丫环水儿打探,果有歌妓琴操陪酒唱曲,陈季常回家被柳月红罚跪池边。苏东坡放心不下前来探望陈季常,见状颇为不平,与柳氏评理,反被柳氏打出门外。苏东坡设下疗妒之计来整治柳氏,柳氏心中气愤,拉季常、东坡等去见官。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4)、《大众电影》中《徐峥访谈资深”新导演——在我看来,有泪水的喜剧才是一个真正的喜剧”》一文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第一次当导演如果拍的是一个续集确实感觉不太好,所以我一直和人说是升级版。《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最喜欢的电影类型之一——公路片,比如《午夜狂奔》《杯酒人生》等。另一方面,这是我第一次当导演,我觉得如果拍一部已经有既定格局的电影,这样就不会犯‘在电影里塞太多东西’的错误,因为它的大框架已经摆在那里就像命题作文一样,就看你有没有足够的内容放进去。恰恰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之前那部‘囧途’表达得不是很充分比如剧本的水准,比如整体的制作,还有很大空间去做得更好。”

(5)、灯红酒绿:形容寻欢作乐的腐化生活;也形容都市或娱乐场所夜晚的繁华景象。如:每当夜幕降临,饭店里灯红酒绿,热闹非凡。   

(6)、刘月虹:桃花债要还,桃花劫要挡,月虹命中注定一世担惊受怕,为季常挡去所有的桃花劫,即使我挡到伤痕垒垒,也绝不会后退,这个皇上你不用为我担心。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三年河东,三年河西!人活着,谁都不用瞧不起谁。

(7)、五上诉人无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期间带动了《人在囧途》影片的关注度与点击量的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并依法进行改判,驳回华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8)、华旗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

(9)、与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维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之外提供的有益补充。电影作品如成为文化市场上的商品,关于其名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10)、永远都要觉得我是最漂亮的;梦里你也要见到我。

(11)、影片《河东狮吼》的前半段以幽默搞笑为主,后半段则反映的是男女主角至死不渝的爱。片中的柳月娥与现代的女子有很多相同之处,渴求婚姻但又对对方诸多挑剔。

(12)、从现在开始,你只许对我一个人好。要宠我,不能骗我。答应我的每一件事情,你都要做到。对我讲的每一句话都要是真心。

(13)、对五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华旗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第二组证据关于电影节及其奖项的统计并不能支持五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是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五上诉人的主张。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华旗公司未提出意见。

(1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旗公司提交了媒体报道、媒体采访两类视频以及媒体刊发的文章等证据(详见附表1),用于证明被告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行为。经核实,附表1中证据97虽记载在证据目录中,但华旗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据华旗公司仅提交一页证据材料。被告对于附表1中的证据仅认可形式真实。

(15)、这世界上有一种鸟是没有脚的,它只能够一直的飞,飞累了就睡在风里,这种鸟一辈子只能下地一次,那一次就是死亡的时候。

(16)、在我的心里,只有你!河东狮吼经典对白lailai

(17)、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1105号。

(18)、(奇艺网)《徐峥解密人再囧途之泰囧》第四部分“预告片中的喜剧”中,画面显示:曾经狭路相逢,注定续写悲催,喜剧王牌组合徐峥、王宝强,人在囧途,人再囧途,泰国之旅(泰语“嗖哇嘀咔”的画面),人再囧途之泰囧,徐铮导演处男作,敬请期待。徐峥说:“所以,就是说你看到的第一个预告片,就是嗖哇嘀咔那个,那个其实是我们开机第一天拍的,所以电影里并没有那个内容,就是我是单独去拍的,一个先行版的一个预告片,因为作为这个电影就是说,它第一次宣传给观众看到的东西,其实就是两点,首先我和王宝强的组合,其次这次到了泰国,第三个就是说它仍然是一个喜剧。所以在这三点上,虽然这是一支很短的一个小的先导版预告片,这三点在里面其实都看到了,那么我的目标就达到了。第二点是,第二个是加深,第二支预告片是加深这个印象,但是最后大家发现黄渤出现了,那么我告诉你,就是我的电影升级了。”

(19)、上述事实,有海报、视频、报刊报道、《200余部相同或相似电影名称举例列表》、网站电影频道部分影片截屏、公证书、《囧老师》备案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20)、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华旗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404070元);

(1)、根据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华旗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关于徐峥与光线传媒公司是否是本案一审的适格被告;五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数额是否正确。

(2)、在上海电视台新娱乐频道《新娱乐在线》节目中,徐峥说:”现在我们正在泰国紧张地拍摄一部喜剧电影,名字叫作《泰囧》,相信有很多朋友看过《人在囧途》,那我们这部电影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

(3)、其实,这是一个讲述了以陈季常为代表的妻管严天团和以柳月红为代表的母老虎天团在陈府野生动物园、琴操伴唱画舫船、前堂不怕后堂怕的公堂衙门“斗智斗勇”的爆笑故事。

(4)、当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反映了电影商品的题材延续性、内容类型化、叙事模式相对固定等特点,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同类型的题材和内容,采用近似的叙事模式从事电影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被诉“人再囧途之泰囧”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人在囧途”本身含义近似,同时《人再囧途之泰囧》导演、主演、出品方等在公开言论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相联系,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不当利用了《人在囧途》的在先商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5)、对五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华旗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不是新证据。第二组证据关于电影节及其奖项的统计并不能支持五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均是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五上诉人的主张。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华旗公司未提出意见。

(6)、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华旗公司主张,被告故意明示或暗示其电影是《人在囧途》“升级”“续集”以及“即将拍摄《人在囧途3》”等,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也剥夺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商机,更损害了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续集的市场利益,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在被告推出的先导预告片中,多次比较两部电影,且徐峥等人接受采访时也曾经多次提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升级版”“续集”等观点。这些表达本质上属于商业言论范畴。鉴于言论自由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判断上述商业言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比较被告的商业言论自由的权利与消费者获取正确资讯的公共利益,从而避免造成与基本权利欲保护的价值相悖的后果。本案中,单独地审视被告前述被控言论,不足以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后果,因此不存在限制被告相关商业言论自由的必要,华旗公司主张被告的相关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在华旗公司据以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证据中,还包括媒体报道文章,这些报道内容大多是以媒体的视角,提出了《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等观点,但尚无证据证明这些报道系被告所为,因此对华旗公司的该部分的相关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7)、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华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8)、异想天开:用来形容思想解放,想法独特时,含有褒义;用来形容想法很不切实际,非常奇怪,带讽刺意味时,含有褒义。   

(9)、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甲:晚上睡觉我手里攥着一把玉米,第二天一看,全成爆米花了!

(11)、被告主张,《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高票房与华旗公司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并提交了11篇媒体报道,主要内容为《泰囧》成功的原因分析,涉及故事影片的质量、档期、演员、宣传、排片率、内容亲民、荧幕数量增加等。此外,被告主张,华旗公司不但未因《人再囧途之泰囧》遭受任何损失,反而因此获得消费者的重新关注并获得大量网络点击量。根据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498号、第5499号、第5500号公证书记载,《人在囧途》百度指数显示,2012年12月开始《人在囧途》的季度用户关注度上升9%,媒体关注度上升20%,特别在2012年年底达到峰值。搜狐指数显示,2011年5月2日《人在囧途》指数为播放为5522012年12月11日,指数为搜索播放5692012年12月15日,指数升至0搜索2播放1201优酷指数显示2012年11月15日播放指数为5812月11日播放指数54912月18日为48320

(12)、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13)、电影《人在囧途》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鉴于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已经分别向一审法院提交声明,放弃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华旗公司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被告关于华旗公司非适格原告,不能单独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14)、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答辩称:

(15)、洁身自好:指保持自身纯洁,不同流合污;也指怕招惹事是非,只关心自己,不关心公众事情。  百花齐放:比喻不同形式和风格的各种艺术作品自由发展;形容艺术界的繁荣景象。   

(16)、2009年12月24日,华旗公司与田羽生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合同约定,华旗公司委托田羽生创作《爱回家》(暂定名)电影剧本,华旗公司享有除编剧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2010年5月13日,电影局颁发《〈人在囧途〉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华旗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映联合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次日,又颁发了《〈人在囧途〉数字电影片技术合格证》。

(17)、老婆,借问声,你会不会打我呀?我干嘛要打你?你又没做错事,如果我真的要打你的话,一定是你做错了事。

(18)、衙门归鸦。旧时的渠县文人也未能免俗,和其他地方的文人如出一辙地选了“宕渠八景”,有“文峰夕照”、“八濛烟云”、“南阳揽胜”、”白塔临江”、“衙门归鸦”.........。具体的也记不记得了。“衙门归鸦”指的是旧时通济门百姓也叫“衙门口”城墙内外各有一株巨大的黄桷树,树龄都在百年以上,一株在县衙(就是现在的县政府)内,另一株就在城门口一个大围台,老百姓也叫“月台”内。因植株高大,树荫浓郁,每到傍晚时分,数百只乌鸦从四乡八里觅食归巢聚于这两棵大树上,一时间群鸟翻飞,聒噪之声不绝于耳,也别有一番情趣,故旧时把它当作一景。也许乌鸦在很多人眼里都看不上眼,它既无美丽的羽翼、又无动听的喉嗓,所以在老百姓眼里鄙之为“老哇”。可乌鸦在不同的地方和不同人的眼里却待遇炯异,比如,在斯里兰卡就享受“国鸟”待遇,等闲人不得伤害它。古时的官衙和寺庙内常可见它们的身影。唐代诗人周必大就有“绿槐夹道集昏鸦,敕使传宣坐赐茶”之句。所以,才有了渠城文人的“衙门归鸦”一景。好像县政府大院内的那株古树还幸存,而城门外株早灰飞烟灭了。其实那棵大树还是给人们带来了不少福荫,且不说那条街道的许多孩子在树荫下玩耍,老人在树荫下乘凉聊天,城里的人晚饭后转路遛弯也会坐在月台的石阶上看渠江的一弯清流,观江面上悠悠帆樯,听归鸦不停的讲话。这难道不也是一种风情吗。另外,通济门外也是一个水码头;从河东方向进城的在河对面老车码头旁登过河船过河后就停靠在通济门下的码头上,无论是过河的人或者是去江边担水洗衣的沿那条青石板街等上环城街都有点气喘嘘嘘,在黄桷树下小憩片刻也是必然所使。同时,好像那时当场天那里还是竹篾器市场。

(19)、根据华旗公司提交的证据(见附件2),被告的电影上映后,很多观众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续集,或者认为二者属于“囧途”系列片,很多报刊文章对此也有相同的观点,甚至有媒体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别名为“泰囧”或“人在囧途2”,有的影院甚至在放映预告中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直接写为《人在囧途泰囧》《人在囧途之泰囧》,可见被告片名中含有“人再囧途”,已经使相关公众认为两部电影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华旗公司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商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竞争利益。

(20)、在《每日文娱播报》中,徐峥接受采访时说:”我和王宝强往这里一坐,大家会想起之前拍的电影《人在囧途》……这次的这个电影是一个彻底的升级版,我觉得其实最重要的元素就是我和宝强在一起,我们可以踏上一段新的旅途,而且这次是在泰国。”

(1)、在刘仪伟主持的《老友记》节目中,王长田说:”光线这个公司又跟别的公司不太一样,像目前上市的影视公司都是娱乐公司,但光线实际上是个传媒公司。……没有故事大纲,没有剧本,徐峥说我给你演一遍吧。然后呢就是一会站着一会坐着,一会是王宝强,一会是徐峥,(刘仪伟:”那时还没有黄渤”。)然后呢,就整个演了一遍。我当时一觉得,我一听这个概念,然后我就觉得肯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种喜剧片又是原来有一个品牌的延续,所以肯定没问题。……但是我是有判断的,我们是个传媒公司,我们十几年来一直在判断传播娱乐界,其实对每一个导演、每一个演员都是有了解的。……那就是前面你觉得他能够做这件事情,然后预算不会轻易地在那儿忽悠你。那你就基本上可以决定,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画外音):光线从六年前开始做电影,一直缺少有影响力的作品,但是从生意的角度,他们的作品却是很安全的,这得益于他们作为发行公司,长期建立起来的,遍布全国的媒体网络和发行网络,这也是传统的发行公司不愿意去做的事情,全国70个主要的高票房的城市,光线都有专人驻守。对于全国各地,南方北方的市场都有清晰的把握。而此次《泰囧》的成功,也得益于多年建立起来的畅通渠道。延期下线的策略,也助力其取得更高的票房。

(2)、2010年5月18日华旗公司授权中映联合公司发行《人在囧途》。华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支付中映联合公司4万元的相关票据,主张电影《人在囧途》供外交部对外宣传使用。2010年,电影《人在囧途》在国内公映后参展日本东京国际电影节。2011年,电影《人在囧途》相继获得如下荣誉:”电影华表奖”优秀故事片提名、第18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喜剧片创作奖””中国电影发展论坛”证书、”西部星光2010—2011中国电影推动力人物及影片评选”等。在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卫视等相关节目中,均提及电影《人在囧途》所获得的票房成绩。

(3)、在(时光网)《人再囧途之泰囧独家专访导演徐峥》中,徐峥认可,《人在囧途》本身具有一定市场品牌熟知度。徐峥在接受《大众电影》访谈时提到,”《人在囧途》带来一个品牌,观众接受度很高,而它也是我喜欢的电影类型之公路片”。黄渤接受《网易娱乐》专访时说:”大家对于那个电影反应就挺热烈的。这一次也是基于在那个电影的基础之上,希望第一不让大家失望,二是希望在原来的基础上能够再精彩一点”。

(4)、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引用附表2中的6篇文章、相关12篇报道。主张一审判决片面引用报道内容;徐峥已公开宣布退出《人在囧途2》。

(5)、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情,我都会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

(6)、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媒体报道、票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7)、电影名称不具有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产品来源(影片出品人)的作用,不构成该法所保护的商品特有名称,不应适用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一审判决认定”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认为五上诉人仿冒该特有名称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8)、数米而炊:比喻把精力都放在做琐碎小事上,以至劳而无功。也形容生活困窘。(此义项使用较多)。如今他靠微薄的工资度日,虽然还不至于数米而炊,但已比较困难了。   

(9)、挂尾中将:直觉是女人的擅长,武田君什么时候也开始靠直觉打仗了?